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十二议定书

只有英语法语版本的议定书是具有正式效力的。 本翻译不是议定书的官方版本。

签署,批准,生效,声明,退出,地域适用:声明,通讯

国家签署批准生效声明和退出地域适用:声明通讯
阿尔巴尼亚2003-05-262004-11-26 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安道尔2007-05-312008-05-062008-09-01[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亚美尼亚2004-06-18 2004-12-17 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奥地利2000-11-04
阿塞拜疆2003-11-12
比利时2000-11-0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02-04-242003-07-29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2002-03-06 2003-02-03 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塞浦路斯2000-11-042002-04-30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捷克2000-11-04
丹麦
爱沙尼亚2000-11-04
芬兰2000-11-042004-12-17 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法国
乔治亚州2000-11-042001-06-15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德国2000-11-04
希腊2000-11-04
匈牙利2000-11-04
冰岛2000-11-04
爱尔兰2000-11-04
意大利2000-11-04
拉脱维亚2000-11-04
列支敦士登2000-11-04
立陶宛
卢森堡2000-11-042006-03-21 2006-07-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马耳他2015-12-08 2015-12-08 2016-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摩纳哥
黑山2003-04-0312004-03-0312006-06-06[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荷兰2000-11-042004-07-28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北马其顿2000-11-042004-07-13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挪威2003-01-15
波兰
葡萄牙2000-11-042017-01-162017-05-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摩尔多瓦2000-11-04
罗马尼亚2000-11-042006-07-172006-11-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俄罗斯2000-11-042
圣马力诺2000-11-042003-04-25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塞尔维亚2003-04-0312004-03-0312005-04-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斯洛伐克2000-11-04
斯洛文尼亚2001-03-072010-07-07 2010-11-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西班牙2005-10-04 2008-02-13 2008-06-01 [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瑞典
瑞士
火鸡2001-04-18
乌克兰2000-11-042006-03-27 2006-07-01[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英语] [法语]
英国

1 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的签署和批准日期。

2 根据部长委员会2022年3月23日通过的CM/Res(2022)3号决议,俄罗斯联邦于2022年9月16日停止成为ETS(STE)第5号条约缔约国。因此,俄罗斯联邦也将于2022-9-16日停止作为议定书的签署国。

ETS(STE)第177号

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十二议定书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

序言

签署本议定书之欧洲理事会成员国,

考虑到所有人均应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决心藉助于1950年11月4日签订于罗马的《保障人权与根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一般禁止歧视的集体力量而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推进所有人的平等;

重申不歧视原则并不妨碍成员国采取促进完全有效的平等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具有客观合理的正当性理由,

同意下列各条:

第1条
一般性禁止歧视

1. 对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权利的享有应当得到保障,不应因任何理由比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与某一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情况等而受到歧视。

2. 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如上述所列事项的任何理由而受到任何公共机构的歧视。

第2条
地域适用

1. 任何缔约方得在签署本议定书时或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时列明本议定书可适用的领土或若干领土。

2. 任何缔约方得在可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本议定书的适用扩大到该声明中所列举之任何其他领土。对于此类领土,本议定书应于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收到该声明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3. 根据前两款所作之任何声明得以通知欧洲理事会秘书处之方式撤销或修改对声明中所列任何领土之适用。该项撤销或修改应于秘书长收到该通知之日其届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4. 根据本条所做出的声明应被认为是已根据公约第56条第1款做出。

5. 任何依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作出声明的国家,应当在今后任何时候代表与该声明有关的某一领土或者若干领土作出声明:它承认欧洲人权法院有权根据本 公约第34条 的规定受理个人、非政府组织或者个人团体就本议定书的第1条中提出的申诉。

第3条
与公约的关系

就缔约方之间而言,本议定书第1和2条将被视为公约的补充条款,公约的全部规定相应地予以适用。

第4条
签署和批准

本议定书向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即公约的各签字国开放签字; 它须经过批准、接受或同意。除非此前已批准或者将同时批准公约,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不能够单独批准、接受或同意该议定书。批准书、接受或同意书应交存欧洲理事会秘书长。

第5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应在10个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根据第4条规定表示同意接受本议定书约束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2. 对于后来表示同意接受本议定书约束之成员国,本议定书将于其批准、接受或同意书交存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6条
保管人职能

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

(a) 任何签署;

(b) 任何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交存

2. 对于后来表示同意接受本议定书约束之成员国,本议定书将于其批准、接受或同意书交存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d) 有关本议定书之任何其他行动、通知或来文。

下列签字人各经该国政府正式授权,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以英文法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应当保存于欧洲理事会档案库中。 秘书长应当将核准无误的副本送交每一签字国。